事情起由:
135万宝马定损44万
2006年5月,南京市民刘先生花135万元购买了宝马越野X5系列,排量4.8,刘先生一直对车爱惜有加,没有大修过。
2011年2月,刘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同年10月20日,刘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凌晨在淮徐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
惊魂甫定的刘先生跑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在做出一番调查后,认为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已失去修复价值,故将其推定为全损。而按照之前的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定为全损的车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保险公司又是一番计算后,认定刘先生的宝马车事发时的实际价值为44万元。
135万元的爱车受损,刘先生心疼不已,保险公司非但不肯修理,还“作践”处理,刘先生很不服气,便自行委托了一家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修理费用进行认证,得出结论:修理费是66万,新购135万,明显还是有修复价值啊。因双方理赔未果,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求助。
庭审交锋:
实际价值到底怎么算?
昨天下午,该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是否大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
根据机动车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条款,车辆实际价值(即残值)的算法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费用,折旧率为每月千分之六,即保单上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费用等于44万元,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维修成本高于残值,车辆已不具备修复价值,故制定“报废”理赔方案,给予原告方44万元的保金。由于原告方不认可该理赔方案,其自行委托的认证中心出具的修复金结论为66万元,2006年购买时带税购置价为135万元,该购置价减去维修金残值为69万,原告方认为还具有修复价值。
玄武法院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残值进行认定,结论是该车辆价值为49万元。庭审中,物价鉴定师也出庭介绍其价格认定的方法。他采用的是市场法,与保险公司的折旧法不同。市场法选取2011年11月20日为基准日,通过选取南京市二手市场投保车辆同类车辆的价格数据,经计算得出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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