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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驾驶证过期4天但仍可索求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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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某市法院裁定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在本起案件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了4天,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法院在经过调查后,认为

近日,某市法院裁定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在本起案件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了4天,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法院在经过调查后,认为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换领型驾驶证后能接续有效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仍应支付相关事故损失的赔偿。

在本起案件中,肇事者温某在某地行车的过程中,与徐某发生碰撞。车祸造成徐某本人重伤以及车辆损坏,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徐某经医院救治201天,医疗费近20万元。事后,徐某向温某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温某所持驾驶证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不予支付。徐某一纸诉状,将温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持有的驾驶证过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温某所持驾驶证有效期是2008年12月5月,事故发生时该证已经逾期4天,属于不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及商业险范围内都不需担责。而且,在商业险条款中已注明,驾驶人在驾驶证超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温某则认为,虽然车祸时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但事故后他已换领新证,新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2008年12月5日,包括发生事故的那一天,故不属于无证驾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事前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虽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温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主张不负责赔偿的依据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提前告知。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不足部分再有温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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