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李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早上,李先生去上班。发现车辆不在昨晚停放地点,四处寻找后没有找到,疑为被盗而向保险人和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的某日,李某从小区物业处得知,公安机关带人来小区指认盗窃车辆犯罪现场。在和公安机关的交涉过程中得知车辆确实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但是该车的颜色发生了变化,车辆的发动机被更换,车架号也被打磨掉,车辆牌照已经不知去向,车辆保险杠、轮胎等一些部件也进行了更换。
得知此情况后,李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公司对于被盗车辆进行赔偿的前提是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而标的车辆已经查明下落,所以保险人不能按照全车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形成争议。
专家解读本案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笔者以为,本案不属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而属于保险车辆被盗窃后受到损坏。从保险条款规定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款内容看,此处的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应当是指车辆在何处、被何人控制或者使用是明确的、肯定的。既包括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也应当包括车辆已经查明下落,还没有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情况。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应当是针对全车而言的。
本案件中,车辆被追回后,尽管一些足以标明合法身份的明显特征已经消失,但通过嫌疑人的供述、被保险人的辨认,确定车辆就是标的车辆,尽管部分部件下落不明,但不属于全车未查明下落的情况。所以被保险人以车辆下落不明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车赔偿,理由不当。根据条款,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也属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标的车辆被盗窃后,犯罪嫌疑人将车辆发动机更换、车牌号丢弃、车身颜色涂改等,无非是为了使其犯罪行为不被发现,这些对于车辆脱胎换骨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延续,造成了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对于被保险人给予赔偿。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