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个广大的车主在为自己的面包车投保这个盗抢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对于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一定要仔细阅读,以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那么首先我们大家就先来一起看一下这个案例,就是这个锦江法院曾审结过一起关于面包车盗抢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40800元的面包车,并于当天向成都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险,但这辆还未来得及上牌照的面包车就被盗。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李先生称,投保签约时,该保险公司既没有提示自己注意合同中的这一条款,也没有对所附的生效条件向自己作说明。
紧接着,我们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就是最终这个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特别约定的条款“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属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5900元。
那么到了最后我们大家就可以从上面的这起面包车盗抢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车主消费者,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车险投保水平,从而在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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