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山东省昌邑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王某在购买他人入保车辆后,因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从孙某处购得解放牌货车一辆,因孙某已经为该车投了全额保险,双方约定连同孙某已经投入的保险一起转让给王某。事后,双方及时去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过户后,王某在使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奥迪A6轿车一辆严重损坏。经交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但在王某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赔。王某认为,原车主孙某已经为该车入了保险,车辆在被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系与孙某所签订,其权利人是孙某,与王某无关。王某在购得该车后,应马上就变更合同的事宜到保险公司进行洽谈,保险公司同意并变更合同后,王某才是法定的被保险人,此后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能予以理赔。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某随即起诉了该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后所签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在取得该车辆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并变更保险合同后,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方能成立。而本案中车辆的买卖双方怠于行使通知义务,在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原保险合同的效力不能朔及于本案原告。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并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后,原告王某主动撤回了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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