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项政策的出台相信大家都有所关注那就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于此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除了以上的这些规定内容,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东西,该条款规定了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李冠如说。
对于以上的这件事情条款进行了一些调查,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做出了调整。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
按照新规,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等,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不仅做出了一些以上的规定,还做出了一些有利于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该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除现行由责任方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另两种方式,一是不需要通过有责车主当事人,无责车主可以直接要求有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二是无责车主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车主,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无责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车损险的代位追偿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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