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社保局出台通知,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做了规定。这次出台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该办法从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办法规定执行。无论你的医保关系是从市外转入市内,或者是市内之间互转,其缴费年限的认定、医保待遇的处理,都可以“对号入座”,看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跨本市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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