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8月,封先生为自己的父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该产品还附加了重疾险。主险保额为50万元,附加重疾险保额为3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封先生自己。17年年初(投保未满2年),封先生的父亲因为身体不适送往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右肺腺癌脑转移”。
带癌投保,过了两年还能赔吗
17年11月,封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附加重疾险的理赔,但经由保险公司调查得知,封先生的父母在投保当时,已经被医院确诊为“右肺腺癌”,后来因为此疾病在医院内连续住院了8次,但均未申请理赔。
17年年底,保险公司作出单方面解约并拒赔的理赔决定。而封先生的父亲以合同超过2年抗辩期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自己附加重疾险30万元保险金。而封先生的父亲在18年年初因为病情恶化随后身故,封先生自己再次诉求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再赔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
法院认为,封先生的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的情况,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作了不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辩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隐瞒的保险事故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可以拒付解约。
封先生的父亲在这2年内持续因为疾病住院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了合同中及时通知的义务,必须要承担后果。于情于理,保险公司解约、拒赔都是正当理赔决定,因此判保险公司无须支付封先生父亲身故以及重疾保险金,并有解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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