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6年5月起,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须填写或。上述表格请到我中心服务窗口领取。 2、从2006年5月份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提取金额为合同当期的还贷本息。需办理该项业务的职工,持和原贷款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到我中心办理手续。 3、有2个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须尽快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合并,以便今后办理提取、贷款等手续。 4、凡未留存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单位,请于2006年5月20日前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补录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逾期未补录的,职工将无法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网”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或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 5、凡在2005年12月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到我中心补办缓缴手续,逾期不补缴且不补办缓缴手续的,我中心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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