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2.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3.申请转移的个人账户,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4.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5.足额缴满年限,退休时按退休地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年限,也可按退休地标准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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