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16时,陈某驾驶的轿车行经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高速大道时被唐某驾驶的小车追尾相撞。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陈某的轿车型号为奔驰E300,事故发生后,陈某对车辆进行了修复,并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车辆贬值损失为122,220元,陈某花去评估费1380元。唐某驾驶的车辆卖给了顺应公司,唐某是顺应公司员工,事发时是为该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粤A H 5447车在太保广州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财产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限额为2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表示,认可车辆贬值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000元和225,868元,顺应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财产损失130,679元。车辆贬值赔不赔?一审判决后,顺应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所谓的贬损费,属于间接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评估报告所述的“贬损¥122220元”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未来该事故车辆易手时,该车辆二手转让的价格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法院对于陈某的间接经济损失,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要求顺应公司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陈某则认为,事后受损车辆被送修理,仅修车费一项便高达222178元之多,如今无论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均受到巨大影响,车辆的整体技术指标也无法达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使用价值已经直线下降。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车辆贬值损失应不予以支持。陈某虽提交了评估报告证明其车辆贬值损失为122220元,但是,一则,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涉案车辆经修复后已经恢复其原貌及使用功能,其损失已经得以弥补;二则在车辆被继续使用时,体现的是其使用价值;相反,只有在车辆被出售时,才体现其价值,此时也才产生贬值损失的问题。综上两方面,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在已经修复且被继续使用的情况下,陈某所主张的贬值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顺应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贬值损失122220元以及贬值评估费1380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