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家住昌硕街道某小区的郑某在小区门口倒车时,与张某停放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车辆修复后,郑某支付了修理费,并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郑某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理赔。郑某随后便向交警部门申请调换新的驾驶证。因协商未果,郑某于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中,在郑某驾驶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根据合同约定,郑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受损,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得到理赔。理由如下: 首先,驾驶证脱审不等于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后就具有了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该驾驶资格一直持续。而对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驾驶人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过期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本案中,郑某所持的驾驶证虽然超过了有效期,但事后公安同意郑某申领并给以调换新的驾驶证,说明郑某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其次,分析保险合同相关拒赔条款的本意,是因为某种情况下的承保车辆危险性增加。本案中,郑某的驾驶证脱审并不会造成车辆危险性的增加,而且驾驶证脱审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后,保险合同中“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条款对郑某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最终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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