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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被撞交强险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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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3年8月8日18时许,重庆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金某驾驶车辆由重庆城区往涪陵区方向行驶至涪陵区某镇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沈某当场碾压致死。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事故

2013年8月8日18时许,重庆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金某驾驶车辆由重庆城区往涪陵区方向行驶至涪陵区某镇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沈某当场碾压致死。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沈某属于农村五保对象,无近亲属扶养,近年来一直居住生活在某敬老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与敬老院签订的关于沈某死亡的《赔偿协议》中,死者沈某的亲属代表即死者的外侄女姚某、姚某某作为见证方参与了事故的处理和协议的签订,并实际成为原告因沈某死亡所赔付费用的主要享受者。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该二人不是死者沈某的近亲属,但毕竟是其目前“最近”的亲属,应认定为合法的赔偿权利主体,而敬老院代表死者方与原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则应认定为是死者亲属的授权行为,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对象是合法的赔偿权利主体,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沈某的死亡赔偿金。遂于2014年6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其已经支付的沈某死亡赔偿金114804元。通过法院判决理由可以看出,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进行了扩大解释。其实,我国民事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超出此范围的皆非我国民法上的“近亲属”,二审法院以死者外侄系死者“目前最近的亲属”并牵强附会地认为《赔偿协议》是死者亲属的授权行为,从而做出罔顾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判决,最终将一笔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款转嫁给保险公司。当然,如果交通肇事致五保户死亡后肇事方、保险公司只赔偿死者丧葬费,而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显然与人之常情相违背。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在目前法律对五保户交通事故赔偿规定不甚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做到有法必依,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对交通肇事致五保户死亡的,法院对支付五保户死亡的丧葬费、医疗费的机构的相关诉求应该予以满足,而对敬老院、非受害人近亲属等机构或个人代为请求死亡赔偿金损失的,依法应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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