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中车辆实际使用人即无证驾驶人、醉酒驾驶人等与车辆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对象显然应为驾驶人。在车辆实际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需要首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认定,负有赔偿责任主体即为保险公司追偿对象,其既可能是驾驶人,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也有可能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同时是被追偿对象。 本案中,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运输公司,而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为驾驶人吕某,尽管吕某为运输公司职工,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吕某履行的并不是职务行为,因此,吕某对受害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向吕某追偿。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对象不适格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在车辆实际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为避免因追偿对象确定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该类追偿权案件中可将车辆实际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同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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