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一审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保 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11万元。 23岁的王某家住江苏新沂市某村,自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2011年9月9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他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止,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2011年10月11日19时许,王某驾驶着他投保的客车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 不同程度损坏。面对这一突发事件,王某一时惊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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