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货运公司托运的笔记本电脑在半路上被抢,货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以双方签订 的运单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暴力抢劫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发货方的经济损失 。为此,丢失笔记本电脑的发货方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 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格式条款无效为由,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发货方经济损失10800元。 2005年6月15日,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托运IBM 1858-2W C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一个给河北唐山的客户。在某保险公司向某电子技术公司出具的运单的下部,用小号字体印有:发货人须声明货物价值交纳保险金后,如运 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坏短少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付,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未交纳保险金的无效;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赔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 不负责赔付:人力不可抗拒、暴力抢劫等。 在某电子技术公司将电脑交由保险公司托运后过了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某电子技术公司收到唐山客户发来的 催货通知书,称客户至今也未收到其订购的货物。某电子技术公司经与保险公司联系得知,在发货当天晚上八点左右,该货物在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对面马路便道 上被犯罪嫌疑人抢走,保险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某电子技术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保险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某电子技术公司货物损失10800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签署的运单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因犯罪原因造成货物丢失公司不予赔偿,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运单是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单证,其中的运输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 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公司仅以不醒目的字样将其印制在运单 上,不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在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合同此项约定免除了保险公 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加重了某电子技术公司的损失,故应为无效条款,对某电子技术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运单中关于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赔付的约定,是属于免除保险公司 自身赔偿责任,加重某电子技术公司损失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约定,对某电子技术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负有将某电子技术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送交收货人的合同义务,并依法负有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判定某电子技术公司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运单中关于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一元赔付以及在发生暴力抢劫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责赔付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某电子技术公司货物损失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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