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日有一则信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员工工作中受伤,企业代领意外险理赔款生遭员工投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梁某因工受伤,在获得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补偿后,还能否获取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判决该梁某供职的公司向梁某返还保险理赔款36080元及利息,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曾是某塑料制品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为员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后梁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梁某除从社保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从该公司处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其间,梁某在某保险公司出具的疾病及意外保险索赔申请表上签名,以工作时不慎致伤为由向该保险公司索赔相关保险金。该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36080元支 付至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庭审中,该塑料制品公司确认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36080元支付至梁某名下的上述账户后,实际由公司收取。但该公司称其与梁某对 理赔款的归属有口头约定。 法院: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团体意外 伤害保险由该塑料制品公司为员工所投保,但不论保险费由谁支付或实际承担,在未经被保险人梁某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 险理赔款均应归梁某本人所有。因此,公司在办理了理赔手续后保险公司支付给梁某的理赔款,公司占为己有,构成对梁某合法权益的侵害。 至于该公司辩称其已对梁某作工伤赔偿,故可以获得本案的保险理赔款,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公司向梁某返还保险理赔款36080元及利息。 通过上面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梁某因工受伤,梁某供职的公司应向梁某返还保险理赔款36080元及利息。同时法院表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公司占为己有是不道德的行为。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