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保险法规定精神病人是不可以投保的。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精神残疾人投保,监护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是一级精神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赵某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共分 四次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一万余元,并于2009年至2011年从保险公司领取红利近800元。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此事后,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退保事宜未 果,遂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两份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 近日,东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退还赵某缴纳的保费,同时扣除赵某已领取的红利。如今保险的功能越来越多,除人身保障外还附加分红等,但签订保险合同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一级精神残疾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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