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份投保了车辆险,保险金额为二十五万元。在保险期内,公司一名员工驾驶公司桑塔纳轿车外出办事,与其同行的另外一位同事B,没有驾驶证,但会开车,想过把车瘾,结果导致汽车被撞,造成车辆一定程度的损失。当A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无驾驶证的人违法开车所致,不予赔偿。 汽车在投保期内,只要出事故,无论事故原因如何,保险公司都有义务赔偿投保人损失。 这起事故中包括两重法律关系,一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双方要履行保险合同条款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被保险人与肇事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无有效驾驶证”属除外责任。但肇事者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因此肇事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投保方没有过错。肇事者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来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均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者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A公司可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作出选择,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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