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日,省内某财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客服接到报案信息:一投保车辆当日下午2时在十堰发生翻车事故。查勘员王浩(化名)与报案人取得了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又与十堰中支理赔负责人联系,要他们先看一下现场,还委托当地的协作修理厂查勘事故现场。 下午3时保户又打来电话:当地的交警不接受此事故的处理,所有交通事故均由当地派出所处理。下午6时十堰中心支公司收到修理厂现场查勘情况,此事故翻车属实,方向盘上有新鲜血迹,并将事故现场照片上传至省分公司。该车2月1日投保,2日才生效,生效当天就出险,太巧了!省分公司决定派人前去调查。 2月3日,王浩赶往事故第一现场调查核实。他首先到当地抢救伤者的医院,因司机事故中受伤在该院抢救过,但该院不提供入院时的单据证明,仅提供了一张2月2号的治疗用药单据。 然后他赶到现场,发现事故车仍倒在约10米深的河中。附近的目击者证实,此车是在1月30日翻的车,并非2月2日。为更充分证明该车是在投保前20个小时翻的车,他请求当地政法委支持。在政法委的协助下,当地派出所才同意协助调查。 随后,医院才提供了司机入院抢救的单证,抢救时间为:1月30日下午2点。 至此,真相已明,该车属于先出险后投保,不属保险责任。尽管事故车主百般周旋,买通医院、买通附近的有关目击者,甚至附近的小卖部及老百姓,但真相还是水落石出。 经调查,公司营销部出单员回忆,该保户于2月1日打电话来称有车需投保。客户声称她的车交强险已在该公司投保,并称车辆正在郊县搞保养不方便开到武汉来,目前需投保一份商业险。于是出单员给她办理了一份车损险、商业三者及车上人员险等商业险。 事实面前,保户接受拒赔,并通知客服热线对此案放弃索赔。 从业十余年的该公司理赔部总经理称,“当天承保、当天出险的真实案例也很多。如果查勘员延误时机,此骗保案很可能就查不出来。”据了解,该受损车辆的估损金额3.15万,车上受伤人员应赔付金额1.25万,合计4.4万元,查勘员为该公司挽回了四万多元的损失。 他表示,公司本准备向公安机关起诉该保户,但因涉案金额太小没有被准予立案。“很多骗赔案,保险公司都只以放弃索赔了事,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当于变相纵容了骗保行为。” 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方博士认为,该保户采用欺诈的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这样的骗保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他提醒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这些触犯法律的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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