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小轿车,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任先生驾车就发生了追尾事故。保险公司以任先生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任先生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笔者昨天获悉,二审维持了原判。2007年6月,任先生从宁先生手中购得一辆小轿车,当天就在车管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次日,任先生在保险尚未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与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由此共造成四车连续追尾。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任先生负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先生在6月底将自己和被撞的车辆修理完毕,共支付维修费7855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报险,但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宁先生,任先生来起诉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和任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任先生的起诉。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转让被保险车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且任先生索赔的是车损险和三者险,如果将本案所涉及的三者险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也只赔偿三者险,而车损险不予赔偿。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办理车辆变更过户手续的次日即发生保险事故,应视为其未超出合理期限,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任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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