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0年8月22日早上,某驾校学生唐某在教练员孙某的随同下,驾驶教练车在路面上学习驾驶时,因应急处置不善导致车子在斜坡上向后滑跑,把车后才的林某、严某碰伤。过后,交管部门评定,唐某开车时观查粗心大意,应急处置对策不善,是安全事故产生的所有缘故,并评定跟车教练员孙某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 ? 经公安机关协商,驾校各自赔付林某26万余元、严某二十万元。后驾校向车险公司规定索赔时遭受回绝。驾校遂诉至人民法院,规定车险公司在其商业保险的义务额度范畴内向型驾校开展赔付。 开庭审理中,车险公司编造谎言,驾校车子保险理赔时,驾驶工作人员唐某未获得机动车辆驾驶证,依据有关要求,保险公司只承担垫款救治花费责任,对别的损害不辜负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唐某在教练员孙某的跟车具体指导下,应用教练车在路面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没证驾驶。唐某因应急处置不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孙某负责任。而孙某的驾驶学习培训个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因而孙某的承担责任应由驾校即上诉人担负。现上诉人驾校已在被告车险公司处投过汽车保险,故被告理应在保险条款额度范畴内开展赔付,遂裁定被告车险公司计付上诉人驾校保障金15万元。 【分析】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要求,学习机动车辆驾驶,理应先学习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考试通过后,再学习机动车辆驾驶专业技能。在路面上学习驾驶,理应依照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特定的线路、時间开展。在路面上学习机动车辆驾驶专业技能理应应用教练车,在教练跟车具体指导下开展,与课堂教学不相干的工作人员不可乘座教练车。学生在学习驾驶中有公路交通安全性违纪行为或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负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要求,接纳机动车辆驾驶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培训讲座中驾驶机动车辆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危害,归属于该机动车辆一方义务,被告方要求驾驶学习培训企业担负承担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此案中,唐某在教练员的具体指导下,应用教练车上道学习驾驶,归属于一切正常的驾驶参训个人行为,从而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理应由驾校负责任,而驾校已就教练车开展购买保险,因而车险公司理应在驾校就教练车购买保险的保险条款额度范畴内开展赔付,不可以唐某系没证驾驶为由,回绝担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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