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上诉人李某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于当天向被告保险公司投过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为5600零元。同一年4月3日14时20分,李某安全驾驶此车停到施秉县城某街道社区边,因街头店面发生火灾事故,将李某车辆烧毁。安全事故产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烧毁此车的火源系外界火源为由而回绝赔付。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裁定保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损害保障金5600零元,被烧毁的车辆折旧归保险公司全部。 审判长叫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要求“保险合同创立后,被保险人依照承诺交货保险费用,保险人依照承诺的時间逐渐担负保险条款。”按照彼此签署的保险合同,李某担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商业保险车辆很有可能遭到的风险担负出示确保的责任。李某购买保险的车辆因安全事故被烧毁,有权利按照保险合同的承诺规定保险公司付款车辆损害保障金,保险公司不可以以烧毁该车辆的火源是外界火源为由回绝担负保险条款。第五十九条要求“保险事故产生后,保险人已付款了所有保险费用,而且保险费用相当于商业保险使用价值的,损伤商业保险标底的所有支配权归入保险人。”保险公司担负承担责任后,被烧毁的车辆折旧就理应归保险公司全部。 在这里,审判长提示众多群众,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可用商业保险车辆全过程中,因下述缘故导致的损害,保险人承担赔付:(一)撞击、坍塌、跌落;(二)火灾事故、发生爆炸;(三)外部物跌落、坍塌;(四)风暴、沙尘暴、遭雷击、雹灾、大暴雨、水灾、大海啸;(五)塌方、冰陷、崖崩、山体滑坡、山体滑坡。产生保险事故后,理应积极主动避免或是降低商业保险车辆的损害,并立即向保险公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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