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的比亚迪汽车轿车与大型货车碰擦,大型货车承担全部责任,林女士修车花销3.6万元。保险公司以林女士的修车费高过车辆具体使用价值为由,仅愿意依照2万元的车辆成交价索赔。昨日获知,一中院二审裁定保险公司付款3.6万元修车费。 代某安全驾驶的大型货车与林女士安全驾驶的比亚迪汽车轿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代某承担全部责任。林女士修车共花销3.6万元,她提起诉讼规定保险公司压力。 一审中,保险公司对维修费提出质疑,并申请办理评定。经评定,比亚迪汽车牌轿车使用价值为2万元。由此,保险公司仅愿意依照车辆的评定使用价值2万元索赔。 一审法院根据评定使用价值,裁定保险公司赔付林女士2万元后,林女士明确提出上告。 二审法院觉得,林女士的车辆未彻底毁损,可经修补应用,且修补应用在政治上对林女士更具有合理化。林女士检修车辆的花费中包括零件费及人工费用,额度虽高过车辆成交价但尚在有效范畴内,是检修车辆恢复过来安全驾驶情况需要的必需花费。法院强调,林女士挑选将车辆送至汽车4S店检修并提起诉讼理赔修车花费,出自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无义务方被告方决定权的重视,解决林女士的诉请给予适用。因而,法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付款林女士3.6万元的修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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