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与挂车虽联接应用,但在车辆安全管理单位各自备案,各自上车牌,有着不一样的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车辆行驶证。在受益人为车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也对于牵引车与挂车各自出示保险单,因而牵引车与挂车为二辆单独的机动车,保险公司解决挂车碰撞牵引车导致的损害担负车损险义务。2011年2月14日4时50分,徐某安全驾驶江苏天津市某汽车运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货运公司)全部的苏H08667牵引车苏HG905挂一般半挂车,沿苏S336线由东向西行车至章马店镇小穆庄西,因下雪天路滑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挂车因为惯性力碰撞牵引车致牵引车损伤。经沭阳县派出所交通出行巡逻警察中队评定,徐某安全驾驶机动车行车中观查不小心,对该安全事故负所有义务。2010年7月21日,货运公司为苏H08667半挂车牵引车与苏HG905挂车在某财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管理中心支公司(下称车险公司)购买保险了车损险,安全事故产生在保险期间内。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保险合同是较大 诚实守信合同书,原、被告理应按合同书承诺全方位、适度执行分别的权利和义务。《运营用汽车损害保险条款》第四条确立承诺了“碰撞”所导致的车子损害保险公司需承担承担责任。《运营用汽车损害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对什么叫“碰撞”作了承诺,即“指被商业保险机动车与外部物件直接接触并出现意外碰撞,造成碰撞印痕的状况”。2011年5月29日,民事判决:被告车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上诉人货运公司保障金1466零元。现此案已产生法律认可。车损险是汽车保险关键保险险种之一,因“碰撞”缘故致商业保险车子损害归属于车损险保险条款范畴,中国各车险公司所制订的车损险格式条款对“碰撞”的界定并沒有本质区别,一般指“商业保险车子与外部物件直接接触并出现意外碰撞、造成碰撞印痕的状况。包含商业保险车子按照规定运载货品时,所述货品与外部物件的出现意外碰撞”。此案是由挂车碰撞牵引车致损而车险公司拒保造成的纠纷案件,那麼牵引车与挂车相碰致损否归属于车损险“碰撞”保险条款范畴呢?依据车损险格式条款对“碰撞”之界定,其关键所在理清牵引车与挂车联接应用时是不是为“一体”。我觉得,虽然牵引车与挂车联接应用,但应视作二辆单独的机动车。最先,从法律名词解释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要求:“机动车就是指以动力系统驱动器或是牵引带,上路面行车的供工作人员乘用或是用以运输物件及其开展工程项目重点工作的轮试车子”,依据该条文对“机动车”之界定,牵引车与挂车均归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次之,从车辆安全管理备案看来,《机动车备案要求》第八条第二款要求:“车管所申请办理全挂汽车火车和半挂车汽车火车申请注册备案时,理应对牵引车和挂车各自签发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车辆行驶证”。其次,从商业保险操作实务实际操作看来,受益人在为牵引车、挂车购买保险全过程中,车险公司也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作不一样的商业保险标底,各自扣除保险费用,各自出示保险单。不难看出,车险公司在保险投保时也是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作不一样的机动车来对待。此案中,车损险商业保险合同文本第四条确立承诺了“碰撞”所导致的车子损害保险公司需承担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什么叫“碰撞”作了要求。从保险条款要求看来,“外部物件”是对于“被商业保险机动车”来讲的,据之上剖析牵引车与挂车虽联接应用,但为二辆单独的机动车。因而,针对牵引车来讲,挂车应是“外部物件”,二者碰撞致牵引车损害,车险公司需承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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