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掉落致人伤亡,死者家属将大货车司机和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死者家属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2010年4月1日21时左右,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附近,常某、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车上所载的大石块与横跨道路的电线刮蹭,石块掉落,导致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边某死亡、王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常某、张某驾驶超速、超高、未封盖的机动车,私自加高栏板,逆向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6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认定常某、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边某、王某无责任。 经查,大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止。 死者家属将常某、张某和大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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