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险法》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以后,在实践中就“司乘座位责任保险”(简称“司乘贵任险”)和“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司乘意外险”),是否属于同一个险种的问题,争议颇多。严重影晌了这两个险种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分清是非,明确这两个险种的性质、特点与 业务归属,避免无味的争议,促进这两个险种业务 的健康发展,本文拟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权当抛砖引玉,供同仁参考。
一、司乘责任险与司乘意外险两者争议的原由1 人身保险等于人身伤亡赔付的全部保险。这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涉及人身伤亡赔付的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司乘责任险”是以驾驶员 和乘客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前提进行赔付的保险,因此,它不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畴,财险公司不应变相办理。
2 “司乘意外险”等于机动车上的附加险。这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险属于财产保险业 务,分业经营前除“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外,凡 与车辆运行有关的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而“司 乘愈外险”的被保险人只是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客, 并以车辆运行发生意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 条件,保险事故的确立与否全部依赖在机动车辆 上,因此,它不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险种存在,只 应当是机动车辆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实际上就是 分业经营前“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翻版)属于财产 保险业务范畴,寿险公司不应变相办理。
3、肯定“司乘意外险”=否定“司乘 责任险”。这种观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 (1997)27号《关于机动车辆运输保险产寿险业务划分的批复》,(简称“批复”),“机动车辆司乘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和旅客惫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 务范围,应由寿险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应由财 险公司负责办理”的“批复”推断;肯定了“司乘意 外险”应由寿险公司办理,等于否定了产险公司的 “司乘责任险”。也就是说在机动车辆上涉及人 身伤亡的保险,财险公司除“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责任险概不能办理。
二、司乘责任险与司乘意外险两个险种的异同“司乘责任险”与“司乘意外险”的相同之处是 经营原则、经营方式和费率计算基础。但是“司乘 资任险”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绝不能与“司乘意外险”相混淆,主要区别是:1、保险标的不同。“司乘惫外险”以驾驶员和 乘客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司乘责任险” 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车主对驾驶员和乘客依 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不同。“司乘意外险”以驾驶员和 乘客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司乘责任险” 的被保险人是车主或车辆所有单位,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投保人不同。“司乘意外险”的投保人是具 有保险利益的车主或车辆所有单位,但不是被保 险人本身,而“司乘责任险”的投保人虽然也是车 主或车辆所有单位,但同时也是被保险人。
4、保险事故确立的要素不同。“司乘意外险”保险事故确立的要素是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 —驾驶员或乘客人身的伤害;而“司乘责任险”保险事故的要素一是被保险人即车主或车辆所有 单位对驾驶员或乘客的惫外事故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到损失的驾驶员或乘客向被保险 人提出赔偿要求,二者必须兼备,缺一不可。
5、受益对象不同。“司乘意外险”的受益人是驾驶员和乘客,保障的是驾驶员和乘客的经济利 益。而“司乘责任险”的受益人是车主和车辆所有单位,直接保障车主和车辆所有单位的经济利益, 间接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经济利益。
6、补偿的范围不同。“司乘意外险补偿的范围是驾驶员和乘客因车辆发生惫外事故而支出的 医疗、医药费及其伤残、死亡保险金,而“司乘责任 险”补偿的范围是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按出险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项目的标准,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伤亡各种费用,包括医疗、医药、死亡丧葬补偿、遗属补助、 伤残补助、残疾用具以及误工补贴等。
三、关于司乘责任险与司乘意外险的法规解释第一点:人身保险不等于人身伤亡赔付的全部保险。《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所指的“赔偿贵任”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呢?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在《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户中明确指出“责任保险 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 济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必须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但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不一定都是人身保险。第二点:司乘意外险不等于机动车辆附加险。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赔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念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而易见,那种以保险事故客体即机动车辆的业务归属来判定与之有关险种业务归属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判断“司乘意外险”是否属于人身保险,主要看其是否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看投保人是否依法享有保险利益。而不是看其人身的载体是什么。因此,涉及机动车辆的保险不能全部认定为机动车辆附加险,也不一定属于财产保险。
第三点:肯定“司乘意外险”:否定“司乘责任险”。“司乘意外险”应由寿险公司办理并不等于否定产险公司办理,司乘责任险”。首先,“批复”是针对来涵反映问题的“批复”,未涉及“司乘责任险”任何内容,不能凭空推断。其次,“批复”明确“第三者责任险”“货运险”应由产险公司办理,只是对来涵反映单个问题的答复。并未明确规定产险公司除了这两个险种之外,其他险种一概不能办。
第三,不能把责任保险只理解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凡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都是责任保险,也就是说,从广义上来理解责任保险实际上都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机动车辆第三者贵任保险”只是责任险中的一种,并且仅限于对本车以外第三者的责任保险,不包括机动车辆的其它责任保险,显然,原“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的“第三者责任”虽然文字完全相同,但内含并不等同,前者只是一个单纯概念,专指机动车辆对本车以外的第三者;后者责任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所有贵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贵任的统称。后者包含前者,前者包含于 后者之中,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为第二方,也叫第二者,受害人为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就机动车辆而言,车外的受害人是第三者,车内的受害人同样也 是第三者,因此,原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保险”是责任保险,“司乘责任险”同样也是责任保险,无疑都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的范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