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轻的人都会无照驾驶,不能说年轻人把,很多中年了、还有些老驾驶驾照到期了没来得及再去考。
有效说认为,保险合同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就应为有效。无驾照人员购买面向驾驶人员的商业保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无驾照人员购买保险之后,可以取得驾驶执照,并不违反无证驾驶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的保护对其具有实益。况且,实践中,投保驾驶员商业保险的很多投保人都不具有驾驶执照,但却一般都在办理驾驶执照的过程中,如果一律判定无效,显然将严重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无效的直接后果是投保人请求保险赔偿权利的丧失,这有益于保险人,却有损于投保人,不符合保险法保护投保人的宗旨,也将使保险人获得不当得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风险,却可以收取保费,只会激励保险人承保更多的此类保险,从而不但不能达到防止无证驾驶行为的目的,却反而会使所谓的无效合同更加泛滥。该说还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具有专业优势、信息优势和主导优势,投保人在办理农机行驶证等证照的过程中,甚至被强制要求购买相关保险,投保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
无驾驶执照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往往并不了解,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无异于使保险合同成为投保人的法律陷阱。依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简介,保险公司应仅向有驾驶执照的人员承保驾驶员商业保险,且保单之上往往要求注明取得驾驶执照的时间,保险公司不经询问,即注明投保人取得驾照的时间,实际上是对内部管理规则的违反,同时也是对自身应尽义务的放弃,应当承担由该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投保人鉴于保险公司放任不予审查的行为,有理由相信自身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也有理由相信驾驶证对于该保险合同的生效并不影响,确认合同无效,将严重违反投保人的此种信赖利益。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性质,是对可能风险的合意承担,保险公司既然放弃对投保人有效证件的审查,也就意味着对相关风险的自愿承担,根据商法的禁反言原则,也不应当违反己经作出的承诺。判定合同有效,符合这一认识。保
险合同也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业的发展系于行业诚信的树立,既然在投保时不予审查,却在索赔时借此拒赔,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合同有效,以使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诚信原则的宗旨和要求。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违规行为,应由其内部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对责任人予以制裁或者处罚。有时候会买了保险不一定能获得的全部赔偿,明知道无照驾驶还上路。
该说认为,投保人的无证驾驶行为,依照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应由行政部门予以规制,给予相应制裁,以实现道路通行安全。但不可因此混淆保险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丧失了赔偿请求权。当然,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的,则可依约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若无此条款,则更加表明保险公司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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