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意外事件,主要是看驾驶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有多大的可能性。如果驾驶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就应当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这样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驾驶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或者车辆的危险行驶状态不是驾驶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这样发生的事故则属于意外事件。
比如十分轰动的“丰田汽车油门踏板事件”,在这一案例中,机动车突然失控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是驾驶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而且,是由于车辆自身存在瑕疵才导致后来事故的发生,和驾驶人的日常保养无关,这样的情形就属于意外事件,驾驶人无需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在我国《刑法》第133条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主观心态不同。针对危害后果,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两者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有观点认为,有的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换句话说,驾驶人主观上虽然预见到有可能发生损害结果,但轻信以自己的驾驶技术可以避免。另一方面,认定一个醉酒驾车的人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侵害具有故意的心态有些不符合常理。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心态健康的人,如果行为人计划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预见,有了预见之后仍然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就属于一种放任。当然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时,的确存在轻信自己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心态,但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应该轻易断定自己可以避免,而且这种行为是对公共道路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严重成胁的行为,是应该以刑法来予以严格规范的,因此应严格限制行为人以过失为借口逃避刑事责任。
(二)调整对象不同。危险驾驶罪所调整的,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行为,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罪调整的仅是一般的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要规范的是危险驾驶行为,在驾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之时就进行规范,不给其发生危害结果的机会。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不以出现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和之后都是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畴。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一般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劝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应按交通事肇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或者驾驶方式驾驶机动车辆,即便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也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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