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3)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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