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
(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公平合理原则的核心是确定实现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基本上是依据或者反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这种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在两个层面加以体现:
1)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的总体收费应当符合保险价格确定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在附加费用率部分,不应该让保险人负担保险人不合理的经营成本和利润。
2)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问。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不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保险人对不同的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当反映这种差异。由于保险商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要实现绝对的公平合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公平合理只能是相对的,只是要求保险人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注意体现一种公平合理的倾向,力求实现费率确定的相对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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