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3种形式。
1)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2)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3种。
3)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
(4)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利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利弊分析。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保险企业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保险商品销售。
3)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4)有利于保险企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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