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 发生意外伤害确认将细化
现实生活中, 上下班途中 发生意外伤害后申请工伤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一直备受读者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因工外出期间 以及 上下班途中 等问题。
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路上遇险,均被列入工伤。工伤范围扩大,人性化的新规让广大职工们纷纷点赞。专家认为,该规定能否落实,如何鉴别是否 合理 尤为关键。 本报记者结合湖南新近发生的相关案例,梳理工伤新规亮点。
工伤认定不再 两点一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 合理 一词。那么,何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说,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广泛, 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长沙市民杨女士对新规定拍手叫好, 我每天下班都去父母家吃饭,经常顺道去菜场买菜,这是日常生活所需。出了事故,经过严格认证,就应该算工伤。
过去,回家途中的工伤只认定 两点一线 。 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新规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树立统一的新标杆, 随着城市范围扩展,职工生活半径和生活空间扩大,工伤新规也应与时俱进。长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今后将按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工伤认定。
该负责人解说,此前,出台的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细,对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因工外出期间 及 上下班途中 等规定缺乏细则,不利于实践操作,无法统一裁判尺度。 新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正当、合理、有力的解释。 其认为,新规有利于工伤认定,维护弱势者合法权益。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 复杂化 ,更易在发生工伤后出现 扯皮 和纠纷。
去年7月10日上午7点40分,杨雄辉被保洁员发现倒在华盛花园小区3栋5楼厕所,后不治身亡。 杨雄辉是湖南家园公司华盛花园物业管理处一名保安,上晚班时间是晚上11时30分至次日上午7时30分。 12月22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雄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认定其为工伤死亡。 家园物业不服该认定结果,将长沙市人社局诉至法庭。
今年6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家园公司诉称,杨雄辉是突发脑溢血死亡,发病时间应为去年7月9日上午7时35分至38分之间,该时间段不属他的 上班时间 。而杨雄辉的工作岗位是华盛家园小区的大门门岗,但他突发疾病晕倒在宿舍旁边的厕所内,该场所不属于其 工作岗位 。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杨雄辉是小区保安,既在小区大门岗亭执勤,也有在小区巡逻的工作职责, 杨雄辉值晚班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因工伤死亡。
庭审当日,死者杨雄辉的父亲杨军作为第三人出庭。 杨军认为,儿子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属于正常生理需要, 他是在上班小区里上厕所,儿子的工作岗位是维护小区秩序,其工作地点具有流动性。发病地点应为其工作岗位。 近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而工伤新规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受伤做了明确规定。
新规第四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 属 工作时间 职工外出期间不慎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3年6月21日下午1时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中学副校长张学俊等人,驾车前往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等单位办理该校建设手续。 当日下午6时许,在鼎城区邮政大楼办完事后,张学俊突感身体不适,后送到医院诊治。 6月22日下午4点50分,张学俊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7月1日,周家店镇中学向常德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月31日,常德市人社局认定,张学俊之死并非工伤, 其21日下午6时左右递交发票完毕后,当天的工作已经完结,后在茶楼吃饭、休息。发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处于工作状态,不能认定为工亡 。 周家店镇中学和张学俊的妻子彭晶认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将其诉至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
彭晶诉称, 6月天气酷热,是学生中考繁忙阶段,老师的工作压力大, 我爱人受学校指派到鼎城区有关单位办事并兼司机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对 工作岗位 和 工作时间 的片面、机械理解,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愿,没有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庭上,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学俊突发疾病因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死亡,是否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学俊突发疾病有一定持续性,且事务办完后还未回到其固定住所,应认定当天工作尚未完结,张学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法院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案的审判法官认为,死者是在工作任务结束后病情加重死亡,应属于工伤认定中的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
新《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 工作时间 的一种特殊情形,下列情形,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工伤新规重在执行 此外,新规还明确指出,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人造成工伤,由工伤保险先支付再追偿。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分析说,条例关键在于能否执行到位, 这些条款的制定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彰显了法治人性化,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大进步。 欧爱民认为,有关部门应快速制定细化规则, 这四条解释很笼统,应该有具体的执行条例,防止有些人钻漏洞,我们期盼能够尽快落实,千万别让好法规悬在空中不接地气。别让 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沦为纸面规划。
在其看来,工伤认定的困难和障碍依旧存在, 部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他们担心增加单位的赔偿责任,不但不协助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反而千方百计从中阻挠。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实践操作中,人为设置门槛,加大劳动者的取证难度。
欧爱民指出, 下班顺道买菜出车祸算工伤 只是个美好的开始,扫清老障碍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提高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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