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新规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四种上下班情形可认定工伤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最高法明确的这四种情形都有两个关键词,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记者昨从市人社局工伤处了解到,上半年,全市认定工伤2078件,结案准确率近100%。其中,因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大约占15%左右,导致伤害的主要原因就是交通事故,主要集中在职工骑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碰擦。
加班后去父母家路上受伤
下班后,小沈临时决定去父母家看望老人。不幸的是,他在路上被一辆汽车撞倒在地,断了两根肋骨。
解读根据“新规”,小沈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属于工伤。
周末回老家路上受伤
小朱在城里租了一间房子作为宿舍。周末放假,小朱决定乘车回乡下的老家。令人惋惜的是,公交车避让行人时翻倒在地,导致小朱断了一条腿。
解读这属于工作场所到非固定居所之间是否视为“上下班途中”的争议情形。小朱虽然平时居住在出租屋,但其老家仍为其住所,也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受伤
下班之后,小黄顺路去了菜场。小黄拎着菜刚走出菜场,便被一辆电瓶车撞翻在地。
解读小黄回家的路上,顺路买菜属于“合理路线”。如果非要她先回家再出来买菜,反而不是正常人应有的生活。按照这一情形来类推的话,顺路去洗车、洗澡,也是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
上下班时间不规律回家死亡
小范是一建筑企业保管员,他在工地上找了一间房子,作为午休处,并在这里煮中饭。一天,小范回来煮中饭时突发疾病。企业认为,小范是在下班后回到租住房做午饭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从事管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该租住房是他下班后的休息场所,不是工作场所。
解读小范是工地保管员,主要从事管理工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属于弹性工作时间,在工地工作时间也不固定,他在工地的每一分钟都应视为工作时间。再者,由于工作场地在野外,工作场所应包括劳动者临时生活、休息场所,工作时间包括其在野外工地的劳动和中途的休息时间。小范的保管职责,是要求他在工地处于持续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状态。因此,他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下夜班路上遭抢劫受伤
市民小胡是一名夜班女工,一天深夜下班之后遭到抢劫。在反抗的过程中,她从电瓶车上跌下,大腿受伤。
解读工作者桂阳解释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而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上班途中被撞选择私了
老戴下班骑电动车过路口时,不慎被一辆转弯的小汽车撞伤。当时老戴感觉无大碍,就跟小车司机“私了”,小车司机赔了200元后离去。老戴回家后,感觉脚部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了,遂申报工伤认定。
解读由于老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他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外出办私事出车祸受伤
小孔在一家企业上班,一天他私自外出购物时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这实质上已经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将私自外出办私事遇到的交通事故也认定为工伤,等于支持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更有损于将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用到真正的工伤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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