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赔款优待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市场细分的营销战略,它有利于保险人开拓和占领新的市场领域;有利于制定保险人的最佳营销策略和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保险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总之,无赔款优待是能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带来双赢的制度,对于一个想在竞争市场上获得市场份额的保险公司而言,不实行无赔款优待是行不通的。下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做一个简介:
(1)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中保费浮动无赔款优待如表2—1所示。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1)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2)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 x 1 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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