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卡车路过塌陷失修的老桥,遭遇老桥坍塌坠河。
甘肃张掖高台县人民法院24日披露,这起僵持了三年的财产纠纷案在该院宣判,超载卡车司机与桥梁管理单位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超载卡车遭遇失修老桥落水
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某驾驶着超载的货车,途径甘肃张掖高台县城关镇境内一公路桥时,该桥桥面突然坍塌,致使车辆落入水渠,造成车辆严重受损。
事发后,王某找到多个相关单位要求赔偿,但都被推诿拒绝,直到2014年7月,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高台县水务局、高台县交通局、高台县住建局告上高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他的停运损失和车辆维修费共计3.5万元。
24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高台县水务局称,该桥梁虽在渠道上,但自己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桥梁的管理者,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某驾驶货运车辆严重超载,造成桥梁坍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高台县交通局认为,虽然水务局不认为本部门是该桥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但根据相干法规,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管护,该桥梁属于水利设施,因此管理者应是县水务局。
对此,县住建局辩称,坍塌桥梁属县水务局管理的水利设施,此路段又由县交通局负责维修,上述两个部门分别应是水务工程和道路工程的管理者。县住建局既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不是该桥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且事故发生已过两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庭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超载卡车司机与桥梁管理单位各担50%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该桥梁应属水利设施,县水务局对其具有管护职责。该路段原属县乡道路,由县交通局负责养护。2011年10月中旬,在该路段上的桥梁路面中心出现塌陷时,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作为桥梁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未采取设立限载标志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致使王某驾车途经该桥时,桥面发生坍塌,造成车辆受损,县水务局和交通局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王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严重超载行驶,且在明知桥面有塌陷的情况下忽视通行安全,对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对县住建局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意见,因事发后王某已向县信访局反映要求其赔偿,王某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事故造成王某损失3.5的万元,由王某某自行承担50%。另外50%的损失由高台县水务局、高台县交通局各自承担25%。至此这起僵持了三年的财产纠纷案宣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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