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去年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年底时,我驾驶电动车被李某驾驶的货车碰撞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Ⅹ级伤残,支出医疗费1万多元。
随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我的各项损失。请问,在获得以上赔偿后我能否再要求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意外保险金?
答:可以。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与民事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所获的赔偿是基于侵权产生的给付,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双方之间确立的商业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给付,不属于民法上重复赔偿。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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