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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驶使车顶人受伤法院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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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司机发动大货车准备驾驶,并不知晓车顶站有一人,当车辆移动,车顶上的人从车上跳下后摔倒,左手小指被压伤。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以伤者属“车上人”为由拒赔三者

司机发动大货车准备驾驶,并不知晓车顶站有一人,当车辆移动,车顶上的人从车上跳下后摔倒,左手小指被压伤。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以伤者属“车上人”为由拒赔三者险。伤者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成为庭上争议焦点。 原告是成都一家物流公司。
该公司起诉称,2013年11月28日,邓兵驾驶原告所有的货车在双福路一处工地上工作,不知驾驶室顶上站有工地负责人谭民。当谭民从车上跳下后,被邓兵在移动车辆时碾压,致其左手小指被压伤。经司法鉴定,谭民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向伤者垫付了70869.71元。因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合计72869.71元。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按保险合同约定,受害方谭民处于车厢顶部,属违章搭乘的车上人员,在车辆移动时摔下受伤也属于车上人员,而原告买的是交强险和三者险,故被告没有赔偿责任。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发生意外事故瞬间,谭民已身处保险机动车体外,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其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于第三者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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