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爱犬“旺仔”被车撞后,主人童某某深受刺激,经常夜不能寐。而肇事者徐某既不道歉也不赔偿,伤心的童某某便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承担“旺仔”的全部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据悉,去年10月27日14时,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合肥市凌湖路某厂内行驶时,不慎轧到童某某饲养的拴在一边的金毛狗,致金毛狗受伤。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徐某与童某某就事故各承担50%责任。
金毛狗受伤后,其主人童某某将其送往宠物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童某某支付医药费13475元。而事发后,徐某一直没有出面道歉,也未对“旺仔”的医药费有任何说法,一气之下童某某将肇事者告上法庭。4月1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金毛狗被撞伤属于财产损失,不认可精神抚慰金,且医药费过高。而童某坚称爱犬受伤让他生活蒙上阴影,要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抚慰金。
该案实为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财物损失赔偿纠纷,金毛狗作为童某某的宠物,是其财产的一部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但是童某某作为被侵权人主张宠物狗受伤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童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金毛狗的受伤属于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基于财物损坏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情形限定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侵害。童某某并无证据证明本案金毛狗“旺仔”是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对童某某并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其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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