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摩托车借给朋友乙,乙驾驶该车将丙撞伤;交警认定乙负事故全责。现丙向滨海法院起诉甲、乙,要求赔偿2135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甲、乙二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丙122000元;其余91500元由乙单独承担。理由如下:1、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投保交强险,即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车主甲未投保,应承担责任。2、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连带责任,故甲、乙二人应连带赔偿丙122000元。3、规定,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乙作为侵权人,负事故全责,故其余92500元由乙赔偿。李范宇朱海俊保单生效前1小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2014年7月18日14时,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注明:7月19日0时保险生效。结果,当晚11点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案的关键是保单何时生效?法院认为,刘某在投保时,保单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理由为:1、规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故刘某投保、保险公司同意,合同成立。2、从立法精神看,交强险起着稳定社会和保障受害人的功能。如按保险公司规定,车辆就会出现一段“脱险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与立法相悖。3、作为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示、解释和说明”,而保险公司未尽该义务,故法院判其承担赔偿责任。孙俊峰张志东车辆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能否重复赔偿?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交强险期限内,先后两次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第二次,保险公司辩称,前一次事故,交强险已赔偿光,故拒绝再赔。本案审理后,滨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重新赔偿。理由为:1、交强险是以社会资金转移投保人的风险,它不同于商业三责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2、规定,保险人应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因此,即使发生多次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且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额度内重新计算赔偿,不能前后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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