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只要没有明确提出交强险附期限生效,保险人在出交强险保单时就应当“即时生效”,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原告进行赔偿。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三名伤者7.6万元,并赔偿杨某有关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和车辆损失买车险当天出了事能赔还是不能赔?□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蔡强本报漯河讯新车购买保险,一般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若购买后当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付责任?
昨日,记者从舞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在一起上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2013年8月29日,杨某所在的公司在某4S店买了一辆新车,并为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等。当天下午,被告杨某驾驶新买的轿车回单位,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某交叉口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载有陈某的妻子和儿子,造成陈某等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舞阳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所在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存在,合同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从2013年8月30日零时起,但发生本次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只要没有明确提出交强险附期限生效,保险人在出交强险保单时就应当“即时生效”,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三原告进行赔偿。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三名伤者7.6万元,并赔偿杨某有关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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