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官网4月2日消息,为规范各财产保险公司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的制定和报送工作,确保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总经理对费率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偿付能力与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承担最终责任。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历史费率水平,合理确定费率方案的目标与定位。
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将偿付能力充足性和准备金充足性作为制定费率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费率方案的目标定位须以偿付能力充足和准备金充足为前提。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方案对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的影响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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