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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车辆被划负责人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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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停在了某物业公司停车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车被人划伤。在查看了监控录像之后,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靳先生当天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

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停在了某物业公司停车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车被人划伤。在查看了监控录像之后,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
靳先生当天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自费修车,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修车费2000元。物业公司对靳先生的诉请不予认可,辩称事故责任人是案外第三人造成的,其已尽到相关保管责任,靳先生应向案外第三人追偿,且靳先生的停车方式和位置也有主观过错,阻挡了第三人的车辆行驶,因此造成第三人对其车辆的发泄。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靳先生汽车修理费2000元。
评析: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而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所称的靳先生存在车辆停放位置错误的事实与靳先生车辆被划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降低其作为有偿保管人应承担的对被保管车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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