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只要投保就进了保险箱了?错!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南京两级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记者梳理该院通报的统计数据后发现,当前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大的特点是诉讼标的额持续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公司上诉率居高不下,其中近70%的案件系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的原因无他,争个钱字而已。为钱而争,原因何在?记者发现,这背后隐藏着广大驾驶人在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只要投了保险,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保险公司买单,自己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都是免赔的,如果驾驶人不慎踏入这些雷区,将因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自行承担巨大的风险。记者撷取了几个典型的雷区案例,供广大读者参考。法官特别提醒,车险中有不计免赔的条款,针对的是驾驶人没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情况下发生事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可以转嫁到保险公司,与本文中的情形并无关联。
私车出租出事后商业险不赔
2013年4月25日下午3:15左右,袁某开着他从汇耀公司租来的帕萨特汽车,在友谊河路湿地公园附近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和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10月10日,张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月,张某某提起诉讼,按60%赔偿责任比例计算,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39995.2元。一审中,肇事帕萨特车驾车人袁某、车主韩某某、从韩某某处租用该车又转租给袁某的汇耀公司及该公司老板张某、保险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受害人。因为他们在保单中用加黑字体做过重要提示,家庭自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韩某某将车租给汇耀公司,汇耀公司又转租给袁某,这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大大增加了车辆出事的风险,而且,韩某某又没有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做相应变更,所以他们不赔是有依据的。
秦淮法院审理后查明,韩某某以月租5300元把私家车出租给张某经营的汇耀公司,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之后,汇耀公司又以日租400元将车短租给袁某。法院认为,韩某某出租私家车营利,改变该车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该车的危险程度,对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汇耀公司和袁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车使用性质被改变的情况下,仍出租或承租该车,也具有过错。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张某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韩某某、汇耀公司各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袁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83196元、韩某某和汇耀公司各赔偿张某某损失12668元,张某对汇耀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袁某赔偿各项损失25336元。宣判后,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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