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9月9日,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投保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至2013年9月8日。2012年12月25日,王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责。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保险公司同意,王先生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王先生提供的维修费票据的开具日期为2014年8月9日,且票据上没有维修的项目。保险公司对维修票据不认可,只同意按定损时确认的5000元进行赔偿。为此,王先生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费1.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维修项目不明确,不同意承担此费用。
仲裁结果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5000元。
仲裁评析王先生提交的票据,没有维修明细,不能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与本次事故相关联,王先生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支出的1.5万元费用完全与本次事故有关,所以,王先生的请求证据不足,对超出定损5000元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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