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行车过程中车辆受损,投保车主报案维修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市民浦先生却一再被拒,并最终和嘉兴某保险公司演变成了“对簿公堂”。近日,浙江南湖区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仅赔洗车费。
行车过程中车辆受损,投保车主报案维修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市民浦先生却一再被拒,并最终和嘉兴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演变成了“对簿公堂”。
近日,浙江南湖区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仅赔洗车费。宝马车进水索赔遭拒2012年1月,浦先生贷款买了一辆宝马7系轿车,随即他在嘉兴某保险公司为爱车保投了一年期的交强险、商业险。当年9月4日,浦先生的朋友辛先生开着浦先生的车子外出,途经湖南省株洲市境内时遭遇暴雨,后发现车子无法启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浦先生就近在株洲市某宝马4S店进行了维修,花费14万余元。
事后,浦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均被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承担4000元的清洗费。为爱车上保险,本是为分散自己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保险”,那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浦先生很气愤,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赔与不赔双方均有理法庭上,由于车辆贷款未还清,保险公司对浦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法官当场责令其10个工作日内提供这些证据资料。而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虽然在保险责任中有暴雨导致车损的条款,但只适用于车辆其他部位的受损,而并不包括发动机进水。因为在责任免除的条款中也有明确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而像浦先生这样的情况,在车损险附加险中的“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中另有条款,属于“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导致的车损,但他并没有买这个附加险。
为证明各自观点,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后,双方经法官调解未成。法院判决仅赔洗车费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车损险条款将暴雨导致的车损列入保险责任,同时将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列入责任免除,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另外,被告是否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
从原告投保情况看,原告投保时选择了多种险种,说明当时他对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是清楚的;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已注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被告亦提供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附加险种,故被告条款设计较清楚,在原告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情况下,其投保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被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在车损险保险条款中已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加黑,且制作“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并由原告签字确认,足以表明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就其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车辆出险后解体所支出的清洗费用4000元,被告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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