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进贤县某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李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70098.99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8098.99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6048.6,商业险限额内承担142050.39元);由被告进贤县某局承担非医保费用1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进贤县某局所有的赣xxxxx号小型客车由进贤县七里乡某村委会往七里乡七里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进贤县七里乡七里街至七里乡某村委会路段时,避让右侧一行人,因胡某未确保安全行驶及采取措施不当,在避让的过程中肇事车往公路左侧冲,将公路左侧旁正常行走的行人李某撞倒,后肇事车冲出公路向左侧翻在公路左侧路外的稻田里,并将李某压在车下,造成李某受伤住院,赣xxxxx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进贤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99天,花费医疗费147913.99元,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一项十级、一项八级;后续治疗费7000元。经查,肇事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贤县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案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胡某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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