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速过快将乘客颠落过道致伤残法院判令客运公司赔偿
赵某乘坐武汉某客运公司客车,因车速过快颠簸跌倒至车内过道,受伤致残请求客运公司赔偿。客运公司以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请赵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由,不予理睬。赵某遂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某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2013年4月18日11时,赵某乘坐武汉某客运公司客车从重庆市涪陵区到湖北省宜昌市。客车行驶至涪陵区李渡长江大桥时,因车辆速度过快且发生颠簸,赵某不慎颠至过道,腰背部受到损伤。经鉴定,赵某胸12椎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赵某受伤后,先后在重庆市垫江县、湖北省葛洲坝中心医院等地诊治。赵某要求某客运支付相关损失,而某客运公司认为,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赵某赔偿。因双方未能对损失赔偿达成协议,赵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客运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
?法院认为,武汉某客运公司是取得从事旅客运输资格的单位,因此,赵某购票上车后,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即成立生效,武汉某客运公司未能安全地将赵某送达目的地,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赵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武汉某客运公司认为其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赵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武汉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与赵某的旅客运输合同没有直接关联,武汉某客运公司向受害人赵某赔偿后,可依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因此,对武汉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间的商业保险合同,法院不予审理。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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