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以外发生事故可纳入交强险保护范围
近日,河北省永清法院审结一起裴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裴某保险金11万元。2010年9月,裴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裴某驾驶机动车在某修车厂门口致第三人张某死亡的保险事故。裴某在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金11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所诉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驾驶机动车辆在汽车维修部发生事故,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的情形,纳入到交强险的保护范围之内。
本案原告驾驶其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当地交通警察支队和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后原告又向事故受害人张某家属实际支付了赔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庭支持了原告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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