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扒车酿事故被碾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引发纠纷。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岑某赔偿原告何某、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1781元。
2011年4月3日,当被告岑某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至芦荻塘村口机耕道上时,一些放学回家的学生扒上了该车,受害人何某之子在扒车过程中不慎摔下,被拖拉机碾压致死,发生农机事故。被告驾驶的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岑某为该车所有人。原告何某、潘某经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受害人何某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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